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396751号“富离子水F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318号
申请人:庄和西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6751号“富离子水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2、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标识文字“富离子水”易使消费者识别为“负离子水”,将其作为申请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