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国际注册第1039062号“VIV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26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文通
委托代理人:北京纺访达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JULABO LABORTECHNIK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39062号“VIV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484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并未使用复审商标,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交换至申请人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确认函及中文译文;
2、经公证的订单确认函及相应账单及中文译文;
3、销售合同及发票;
4、独家经销合同及中文译文;
5、复审商标商品中文操作手册;
6、复审商标商品被同济大学等高校使用的现场及展览会上的照片;
7、优莱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网站上的VIVO商品页面打印件;
8、被申请人授权代表人所做的经公证的宣誓证词及译文;
9、订单邮件、订单确认函及相应账单及译文。
以上证据部分为原件,部分以盘形式提交。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6月3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后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7类冷却装置,尤其是冷却器,低温冷冻吸盘,冷却发生器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8日至2018年11月7日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冷却装置,尤其是冷却器,低温冷冻吸盘,冷却发生器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证据1、8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独家经销合同签订时间为2004年,合同生效于2005年1月1日,该生效时间与指定期间相差时间较长,无法确定经销合同在指定期间内的有效性,即便该合同在指定期间内仍然有效,该经销商是否实际使用该复审商标还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3中优莱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其他主体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显示的商标为“VISCO”、“JULABO-VIVO”、“JULABO TEMP”,并非本案复审商标,发票中亦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9缺乏报关单、运输等证据佐证,难以证明其实际履行情况,且该部分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5、6、7形成时间难以确定。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