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758005号“润禾仁康RUNHERENK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653号
申请人:洛阳润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58005号“润禾仁康RUNHEREN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87848A号“润仁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467482号“润禾益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535500号“雅俪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2346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2607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889559号“海圣康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12534号“康巴亚丁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在相应程序中被驳回。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润禾仁康”与引证商标一汉字“润仁康”、引证商标二汉字“润禾益康”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蜂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成药、药物饮料、空气净化制剂、中药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中药成药、药物饮料、空气净化制剂、中药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