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8125123号“LT.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26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厦门雷霆互动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爱博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联通多媒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125123号“L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508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从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其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邮寄的答辩材料被邮寄退回,我局对其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官网材料;
2、团队活动照片材料;
3、国家检查相关材料复印件;
4、国家3C及相关质量、能效测试报告及证书材料;
5、LT新工业园与生产线、仓库图片材料;
6、LT产品及现场图片;
7、京东线上营销相关证据;
8、LT产品销售发票及购销合同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重庆五创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1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电视机等。后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4日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电视机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无法确定形成时间,且所显示的品牌为“联通”,并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证据3、4无法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5、6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据7中被申请人与东莞市云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线上运营合作协议缺乏发票等证据佐证,难以证明其实际履行情况。京东网上商城出具的收据、深圳分到服务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网络店铺及订单截图真实性无法确定,且其形成时间亦难以确定,理赔确认书中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8购销合同及发票中均未显示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电视机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