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17352560号“淘电宝”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523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台州市大江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2日对第17352560号“淘电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129401号“淘宝Taobao”商标、第9974917号“淘公仔”商标、第14065043号“淘商号”商标、第7841226号“淘快乐”商标、第9994235号“淘金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密切关联商品上的刻意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损害申请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利益。三、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攀附恶意,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消费者误认,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概况及部分荣誉证明;
3、各大媒体对申请人及淘宝网的相关报道;
4、“淘宝”、“淘宝网”商标的使用情况;
5、淘宝网部分关联公司情况及经济数据专项审计报告;
6、申请人及淘宝网的调研报告、开展公益活动情况及活动资料;
7、淘宝网部分广告宣传图片、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
8、在先裁定书、决定书;
9、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等商品上,经异议程序于2018年3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26年9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指定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伞”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策划”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汉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提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手提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所规定情形,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