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718327 - 商评字[2020]第0000057673号 - 申请人:安徽奥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71832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673号

       

      申请人:安徽奥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183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2533号“保一及图”商标、第11164126号“徽通及图”商标、第5001499号“伍雄及图”商标、第6506833号“福顺合及图”商标、第30975080号图形商标、第14623098号“江南燕及图”商标、第10141379号“合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申请;引证商标五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等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五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独立认读部分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泥、筑路或铺路材料、非金属栏杆、防水卷材、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分别核定使用的水泥、混凝土、非金属门、防水卷材、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