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651082号“特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887号
申请人:特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1082号“特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0797号“纽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决定撤销部分商品后,在坚果(水果)商品上予以撤销,在谷(谷类)等商品上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撤销部分商品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谷(谷类)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