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265223号“九天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294号
申请人:青岛九天智慧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海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65223号“九天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42835号“九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18016号“九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125856号“九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872490号“九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申请人“九天芯”商标在其他类别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申请人名下其他商标档案信息和相关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九天芯”文字与引证商标二、四“九天”、引证商标三中显著标识文字“九天”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无形资产评估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测试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评估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无形资产评估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测试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