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289955号“京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895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89955号“京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而成,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54074号“京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他人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等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5088号“京品世家JINGPINSHIJIA”商标、第23291553号“惊品”商标、第26811091号“京品果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的申请,经我局审查决定,其注册继续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京品”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部分汉字“京品”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汉字“京品”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部分汉字“京品世家”、引证商标三汉字“惊品”、引证商标四汉字“京品果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临床试验、建筑学服务、化学分析、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化妆品研究、包装设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