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585744号“M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694号
申请人:格尔德贝克(山西)法兰管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5744号“M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667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许建明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