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丽娅 SARL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347653号“沙丽娅 SARL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903号

       

      申请人:杜龙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7653号“沙丽娅 SARL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3120号“沙丽娅shaliya及图”商标、第13624938号“莎丽娅SHALIYA”商标、第7966926号“SALIA”商标、第19579784号“SARLIG”商标、第31570310号“SARLIG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10809号“SARR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标识。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沙丽娅”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部分汉字“沙丽娅”、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部分“莎丽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独立认读部分“SARLIA”与引证商标三“SALIA”、引证商标四“SARLIG”,仅个别字母不同,但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