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乐高尔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502682号“欢乐高尔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917号

       

      申请人:郑州悦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02682号“欢乐高尔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3591号“欢乐频道”商标、第16588304号“欢乐桌球”商标、第13804640号“欢乐坊 CHEER CLUB及图”商标、第13862322号“欢乐麻将及图”商标、第7226201号“欢乐及图”商标、第16264481号“欢乐电玩城”商标、第31503994号“欢乐车迷汇”商标、第35184558号“欢乐频道”商标(以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外观、呼叫、构成要素方面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八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无效宣告决定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七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八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汉字“欢乐高尔夫”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五主要认读部分汉字“欢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以相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教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教服务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