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7083562号“拳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713号
申请人:帝拳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83562号“拳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日文文字,根据相关公众的群体特点决定了该商标在指定服务上使用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网页图片及日语出版的《国语大辞典》截图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拳”文字为不规范汉字,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容易混淆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对于汉字的认知,从而造成文化教育上的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作为其获得合法性注册和使用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