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八永藏坑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28834807号“八八永藏坑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561号

       

      申请人:天津劲瑞达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34807号“八八永藏坑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96058号“八八梅花坑道”商标、第27390919号“八八 荷花坑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公告日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后,现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初步审定商标。
      2、我局于2018年对引证商标二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二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由三部分词组构成,其中首尾部分词组构成相同,仅相差中间二字,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两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