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7001486号“仿生双动 BIONIC DUAL
MOBILI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580号
申请人:北京华杰豪科技开发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01486号“仿生双动 BIONIC DUAL MOBIL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技术等特点。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等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