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410860号“EVERE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699号
申请人: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0860号“EVERE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EVEREC”及图形构成,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07116号“傻三儿 SHA SAN ER及图”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56908号图形商标并非完全相同,且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二者在所示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