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ATHER WAS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599394号“LEATHER WAS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698号

       

      申请人:水谷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9394号“LEATHER WA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770号“LEATH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229311号“WA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037257号“沃洗 WA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490672号“MR.WA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6月18日经商标局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的英文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均含有相同的英文字母“WASH”,二者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LEATHER WASH”构成,其中文含义可译为“皮革清洗”,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皮革清洗剂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