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634355号“E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695号
申请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34355号“E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索菲亚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系其知名商标的延伸注册,申请商标系图形商标,“EO”不再是室内空气甲醛检测限量标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及其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识别为英文字母“EO”,“EO”表示“EO级标准”,是指企业参照国际同类产品最高健康指标所制定的企业内控健康执行标准,即甲醛释放量平均值小于0.5毫克/升。若申请人将上述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木地板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或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和使用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