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3166951号“四喜猫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569号
申请人:彩虹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66951号“四喜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03124号“四喜”商标、第6851225号“四喜”商标、第11788203号“四喜”商标、第17045497号“四喜 四喜国际”商标、第6851222号“四喜FOUR PLEASED MOONCAKE”商标、第7021275号“花猫HUAMAO FLOWERCAT”商标、第14991225号“猫山皇 猫 MUSANG 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我局已作出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0731号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三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2020年3月20日刊登的第168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词汇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谷类制品、谷粉、蛋糕粉、米、加工过的谷物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均为图文组合商标,依据消费者的认知习惯通常将汉字“四喜猫”、“花猫”作为各自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与引证商标四及引证商标五的汉字部分均含有“四喜”,与引证商标六均指向同一动物“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在词汇构成、指向动物、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谷粉、蛋糕粉、米、加工过的谷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谷类制品、谷粉、蛋糕粉、米、加工过的谷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