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87473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694号
申请人:路博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747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09994号图形商标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5871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68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曌伟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