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1167936号“四开基金 Grand Fun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486号
申请人:深圳四开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67936号“四开基金 Grand Fu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98448号“华崛龙及图”商标、第1960881号“GRAND”商标、第30766277号“GRAND及图”商标、第9292967号“华崛龙CG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获准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特征,其使用在指定使用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申请人员工名片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所含有的图形为“华表”图形,而“华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建筑物,其富有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内涵,散发出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气质、神韵,天安门前后就各有一对“华表”,“华表”实际上已经与中华民族和中国的古老文化紧密相连,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中华民族的一种标志,若将其作为商标组成部分予以注册并用作商业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静
孙萍
王靖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