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10654662号“布洛克”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09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杭州存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晋江市布洛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商正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654662号“布洛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884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09月25日至2018年09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初步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2017年、2018年完税证明;2、百度关于被申请人的检索结果。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3、实体店照片;4、鞋包装照片;5、宣传册照片;6、检测报告;7、销售合同及发票。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争议商标专用期限为2013年5月21日至2023年5月20日。2018年9月25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复审商标继续有效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于2014年5月1日之前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广告”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销售了“布洛克”鞋商品,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为他人提供了“广告”等服务。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广告等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