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22027 - 商评字[2020]第0000047680号 - 申请人:东莞市丰彩新材料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22202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680号

       

      申请人:东莞市丰彩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宏利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220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66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8363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9883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9630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0690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以及第322355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中的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元素、图形造型、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六枚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