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3088835号“小i机器人xiao-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596号
申请人: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88835号“小i机器人xiao-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48789号商标、第15951899号商标、第11862734号商标、第12835730号商标、第28945659号商标、第1424806号商标、第211983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品牌介绍、所获荣誉、合同及发票、宣传报道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7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 七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均含有“xiao i”,在整体构成及呼叫上相近,二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生物技术研究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技术研究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技术研究以外的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