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660539号“众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677号
申请人:牡丹江市众赢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立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60539号“众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137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应是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障碍,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普通印刷字体的汉字“众赢”。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半成品木材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