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2966199号“一麦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467号
申请人:揭阳市雅友家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66199号“一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11930号“麦壹”商标、第1766258号图形商标、第1728918号图形商标、第15150478号“圣君SEKI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的第20250622号“一麦YIMAI及图”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20250622号“一麦YIMAI及图”商标的档案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由于中文文字既有由左及右又有由右及左的认读习惯,引证商标一亦可被认读为“壹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巾;纺织品毛巾”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皮床单”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两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该两项复审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皮床单”等商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浴巾;纺织品毛巾”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静
孙萍
王靖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