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260365号“华夏银行 龙商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065号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0365号“华夏银行 龙商贷 HUA XIA BANK LONG S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56427号“商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40934号“LONG S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