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GO CHIE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520489号“ERGO CHIE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370号

       

      申请人:深圳兴先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0489号“ERGO CHIE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24925号“小鹦雄 CHIE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第34122616号“ERGOCHAIR”商标、第35126755号“凌众人体工学科技 ER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八)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七、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27113311号“因此”商标、第28592890号“ERGODESK”商标、第28594125号“ERGOSTOOL”商标、第30931266号“ERGOLONG”商标、第33419546号“ERGO POS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七、八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推广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不影响本案结果。引证商标六至八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六至八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含义上相近,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桌;文件柜;绘图桌”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