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556625 - 商评字[2020]第0000042060号 - 申请人: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556625号“ARCSOF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060号

       

      申请人: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56625号“ARCSOF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12809号“乐思环球 ARCr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62464号“ARC TRANSIST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612788号“ARCr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488440号“ARC atel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752348号“AR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127379号“AR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45929号“ARC/INF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487606号“东原ARC中央广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国际注册第1449306号“AR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666826号“安财 www.acsoft com.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国际注册第713886号“ARC TRANSIST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和宣传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一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故引证商标十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ARCSOFT”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九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ARC”,与引证商标十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acsoft”的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服务、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质量评估(关于车辆的)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建筑学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化学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用于陆地车辆的清洗和/或清洁和/或彻底清洗和/或干燥和/或抛光的机械、器具、装置和设备以及用于操作陆地车辆的清洗和/或清洁和/或彻底清洗和/或干燥和/或抛光的机械、器具、装置和设备的硬币、筹码、代币、或者卡启动的装置、器具和设备的计划和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气象预报服务、引证商标七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八指定使用的土地测量等服务、引证商标九指定使用的摩托车服装和安全服装的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十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