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1490589号“XIAOD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054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90589号“XIAOD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11832号“D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66173号“逍度 XIAOD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795922号“XIAOD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397606号“XIAO 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688686号“XAOD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259991号“小都 XIAOD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598492号“城市小鱼 XIAO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鼠标(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六在除鼠标(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之外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耳机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信号灯等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一中的字母“DH”已经图形化。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XIAODU”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XIAODU”的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的主要认读部分“XAODU”的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耳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绘画仪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头戴耳机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存储装置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