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130033号“THE CHURCH OF ROCK &
ROL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548号
申请人:摇滚乐教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30033号“THE CHURCH OF ROCK & RO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公司的商号,且整体具有区别于“教会”的含义,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准注册,其他含有“CHURCH ”的商标在多个类别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解释、英汉词典解释、媒体介绍、活动照片、举证商标档案、判决书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CHURCH"可译为"教堂",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误认为其与宗教活动场所存在特定关联,可能伤害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根据地域性原则及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