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EACIONES SELE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442510号“CREACIONES SELE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666号

       

      申请人:创意月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光华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42510号“CREACIONES SELE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76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8870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161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4480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9237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以及国际注册第13454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1、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2、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CREACIONES”和字母组合“SELENE”构成。其中字母组合“CREACIONES”与引证商标二中的字母组合字母组合“CREACIONES”相同;另一字母组合“SELENE”与引证商标三至六中的字母组合分别均仅一个字母之差。申请商标与上述五枚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内衣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分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