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7183号“HYUNDAI GLOBAL
SERVI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555号
申请人:HYUNDAI HEAVY INDUSTRIES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7183号“HYUNDAI GLOBAL SERV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1、在我局审理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1383号商标所有人的名义和地址经我局核准已变更,变更后的名义和地址与申请人一致,两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7111号商标、国际注册第864525号商标、第120559号商标、第507680号商标、11703506号商标、第5335658号商标、第526498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6874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77749号商标、第12807302号商标、第23576611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057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三)所有人均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三并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三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三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三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三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