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7183号“HYUNDAI GLOBAL
SERVI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557号
申请人:HYUNDAI HEAVY INDUSTRIES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7183号“HYUNDAI GLOBAL SERV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1680号商标、第23576573号商标、第202592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均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共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