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742314号“天然博士孕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028号
申请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2314号“天然博士孕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在对在先注册商标“天然博士”的合法延续,本身无含义,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