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561242号“华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357号

       

      申请人:深圳市华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61242号“华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01418号“华大优选 BGI BEST”商标、第25030684号“华大智造”商标、第19840148号“华大智造”商标、第25806897号“华大智造”商标、第25806923号“华大智造 MG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27055149号“华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已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名下已注册商标的延续和发展,应予以保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供销合同及发票;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二、四至六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资料及引证商标流程详情。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不影响本案审理结果。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除“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农业用杀菌剂;消灭有害植物制剂;医用放射性物质;心电图电极用化学导体;人工授精用精液;消毒剂;微生物用营养物质;宠物尿布”以外的商品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四至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已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在首要识别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用制剂;兽医用生物制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相区分。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是对其基础商标的延伸注册,我局认为,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所谓的“基础商标延伸理论”不能取代“整体判断商标标识、审查混淆可能性”这一近似性判断的基本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