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215915号“一点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843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15915号“一点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特征,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一点存”构成,该文字可理解为“一点即存”,使用在其指定的通过网站提供法律服务信息、法律文件准备服务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陈卓娅
刘洲东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