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20807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023号
申请人:四川中天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中汇博贸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80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346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