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154912号“莫凡 MOF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658号
申请人:莫伟星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4912号“莫凡 MOF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21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应是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21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1、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由汉字“莫凡”和字母组合“MOFAN”构成。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空气芳香剂与净化剂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空气芳香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空气芳香剂以外的其余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洗面奶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