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11585322号“巨能”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87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正卫知识产权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炬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585322号“巨能”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754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武汉正卫知识产权开发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的其在2015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授权上海派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委托时间自2017年至2019年。后授权王勇使用复审商标,委托时间自2018年至2019年。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之情形,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提交了复审商标授权、使用及宣传情况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上述证据与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供的证据大体一致。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0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4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两份授权许可合同,仅能证明合同双方达成商标许可使用的意思自治,无法证明存在真实的使用行为。申请人提交的图片证据为自制证据,且未出现使用时间,手写收据同样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以上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