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印 HEIN PRINT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220967号“和印 HEIN PRINT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656号

       

      申请人:和印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全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20967号“和印 HEIN PRINT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807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305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5464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以及第262043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中文“和印”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印和”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字母组合“HEIN”与引证商标四的字母组合“HEINN”仅一个字母之差。申请商标与上述四枚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