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530375号“仁米 RENM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654号
申请人:上海仁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30375号“仁米 REN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中文有从左往右认读,亦有从右往左认读的习惯,故申请商标的中可被认读为“米仁”。而“米仁”通常指薏苡的种仁,是我国特产的一种可药食兼用的植物种仁。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功能、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