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706205 - 商评字[2020]第0000047877号 - 申请人:周振发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2706205号“SOL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877号

       

      申请人:周振发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706205号“SO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部分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商标为第7010891号“SOLO及图”商标、第22828248号“索齐咯 SQLO”商标、第22921409号“SQLO及图”商标、第7074556号“索诺 SOLO”商标、第1614097号“索罗斯 SOLO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中,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二、三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无效。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现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依法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门弹簧(非电动)、钢箍、管道用金属接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门弹簧(非电动)、普通金属线、水龙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部分同为外文“SOLO”,与引证商标二、三、五的显著认读外文“SQLO”、“SOLOS”仅一个字母之差,它们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