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282259号“TaylorMad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481号
申请人:泰勒梅高尔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82259号“TaylorMa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93164号、第8670204号、第4391341号、第13798478号、第5372065号、第146559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正在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引证商标五已撤销。引证商标六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共存同意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四、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均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7期、第1670期、第1657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六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并存。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在第41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六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共存。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含有“taylor”,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并存使用在提供娱乐设施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41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