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125643号“万岁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222号
申请人:河北万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25643号“万岁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3442号“萬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57536号“万岁婚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058673号“万岁113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商标含义、呼叫、构成、整体外观及显著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万岁网”与引证商标一“萬嵗”、引证商标二“万岁婚典”、引证商标三“万岁113网”相比较,均包含相同呼叫部分“万岁”,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艺术品鉴定;材料测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