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2964877号“双线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487号
申请人: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64877号“双线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55678号(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官网介绍、相关报道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培训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稿撰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