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539790号“阵地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812号
申请人:新非远(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9790号“阵地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阵地战一词在商战营销中已有超过30年的历史,广泛使用于广告和商战中,在军事词汇领域是极少的。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书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阵地战”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