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22431338号“壹柠餐饮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391号
申请人:深圳市鑫鼎旺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芬玲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8日对第22431338号“壹柠餐饮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二、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侵害各方利益,易产生不良影响。三、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在行业领域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部分门店照片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一、被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为“一品柠檬鱼”、“壹柠柠檬鱼”的缩写,极大可能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且存在夸大宣传的情况,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二、被申请人从事餐饮行业,经营产品为“柠檬鱼”,争议商标为“壹柠餐饮”,“柠”为柠檬的含义,直接指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三、被申请人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8年2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首先,质证期间申请人提出关于第十一条的新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申请人可另案提出。其次,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指系争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壹柠餐饮及图”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
第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它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第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