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073584 - 商评字[2020]第0000041903号 - 申请人:上海清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07358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903号

       

      申请人:上海清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735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35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91494号“HWIS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图形设计、构成要素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在部分服务上目前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资本投资、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经纪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19年9月20日第166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不动产经纪、担保、信托、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担保、受托管理、典当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险、担保、信托、典当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保险经纪、不动产经纪、担保、信托、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金融管理、融资租赁、网上银行、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资本投资、金融管理、融资租赁、网上银行、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资本投资、金融管理、融资租赁、网上银行、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不动产经纪、担保、信托、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