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187345号“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902号
申请人:三得利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87345号“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3447号“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他人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于2019年9月11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5068《关于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决定不予撤销,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汉字“奏”构成,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汽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13日